記者調查發(fā)現,有些景區(qū)明明不支持第三方平臺訂票,但仍有部分賣家或平臺利用這一信息差,售賣這些景區(qū)門票或提供門票代訂服務,一旦出現糾紛便以“技術原因”推脫“甩鍋”,拒絕退款賠償。
此前,天津市民吳女士在電商平臺下單4張山東泰山的代訂門票,準備五一假期去爬泰山,溝通過程中,賣家還向其要了身份信息,并確定了預訂日期。
吳女士回憶說,下單后,賣家以需要提取票款下單為由,讓吳女士提前確認收貨。吳女士確認收貨之后,賣家將門票電子碼發(fā)給了吳女士。
“可是,4月30日的下午,賣家發(fā)消息給我,聲稱因為系統故障,門票不能使用,錢款會稍晚些退回。之后,賣家再也不回消息,退款也沒有到賬。我又聯系了平臺客服,平臺‘甩鍋’稱這是賣家個人行為,與平臺無關,只表示會積極聯系賣家協商,但至今也沒有得到有效解決。”吳女士說,目前她已經報警,等待后續(xù)處理。
上海誠康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大成指出,這些問題根源在于第三方平臺監(jiān)管漏洞多。部分平臺把關不嚴,允許無資質商家入駐;還存在違規(guī)收集游客信息的現象,帶來數據安全風險。此外,平臺與景區(qū)、供應商之間權責劃分不清,出現售后問題便相互推諉,讓消費者維權陷入“踢皮球”困境。
張大成介紹,消費者在電子商務平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與平臺內經營者發(fā)生爭議時,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應當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如果平臺方在合同中約定了退款情形,卻不履行,涉嫌違反電子商務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他進一步提到,若平臺方在合同中未約定退款情形,或者明確排除退款情形的,可能違反《網絡交易監(jiān)督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網絡交易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使用格式條款、通知、聲明等的,應當以顯著方式提請消費者注意與消費者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不得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網絡交易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承擔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賠償損失等責任。
監(jiān)管發(fā)力護航出游
面對亂象,多地已采取整治措施。許多景區(qū)明確聲明未授權任何第三方平臺銷售門票,要求游客通過官方渠道購票。
三星堆博物館多次發(fā)布聲明,僅限官方網站、公眾號小程序等官方渠道預約購票,還通過技術手段篩查異常賬號并列入黑名單;成都博物館僅支持官方“成都博物館票務系統”預約,針對黃牛和第三方平臺倒票行為進行報警并被立案偵查,封禁近900個異常賬號;新疆博物館取消二維碼驗票,實行“人證比對”入館,聲明未委托任何平臺或個人代售門票及講解服務。
“平臺要建立健全商家信用評級制度,對于投訴率高的店鋪堅決實施清退處理;文化和旅游部也可以盡快出臺相關細則,明確第三方平臺的資質要求及處罰標準。”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劉俊海說。
劉俊海認為,消費者自身也應當增強維權意識,在購買門票時應當提前確認景區(qū)是否有第三方購票的官方渠道。最好是在景區(qū)自己提供的官方網站進行購買,從根源上避免錯票、誤刷等情況的發(fā)生。
張大成建議,消費者選擇線上平臺進行交易,購票前應核查平臺資質,通過國家企業(yè)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查詢企業(yè)經營狀況;如通過移動支付平臺等渠道付款,可發(fā)起交易投訴,提交門票無效證明,要求支付平臺凍結款項或協助退款等。如消費者需要維權,首先要保全證據,保存好電子合同、平臺規(guī)則、溝通記錄、門票無法使用證明等;接著與平臺協商或投訴,書面提出退款要求并引用法律法規(guī);也可向市場監(jiān)管部門撥打12315舉報,附上證據;若調解無果,還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退款,并主張格式條款無效。
來源:法治日報 韓丹東 共2頁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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