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若工作業(yè)績未達到用人單位要求的標準或違反了勞動制度,用人單位可以根據(jù)企業(yè)內部合法的規(guī)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獎懲,但無權以限制勞動者的人身自由、侵犯勞動者的人格尊嚴、侵害勞動者的人身權利等手段對勞動者進行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瑞幸員工被罰抄事件已不是第一次發(fā)生,就在今年4月,瑞幸一員工稱:“只要接到顧客投訴,就會被罰抄寫,昨日自己被罰寫了差評50遍,今天被罰寫了另一差評25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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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被罰抄的員工講述,他們都是被罰抄幾百遍、幾十遍,而且還是連日被罰。從員工們的態(tài)度來看,基本都是難以接受這樣的處罰,認為處罰過重,身心受到損害。
而在當時,瑞幸官方客服回應稱:第一次接到此事反饋,因瑞幸常有接到員工咖啡不按多冰、少冰、不加糖等備注制作的投訴,門店店長此種培訓方式、也是對顧客負責。其會向領班反饋該情況,進行核實。
提高從業(yè)人員服務水平和質量意識本無可厚非,但使用此種“罰抄”的方式是否妥當?如真如網(wǎng)友反映的,據(jù)單號決定罰抄多少遍,這樣的方式是否涉嫌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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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紅艷律師表示,“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公司勞動制度,對員工行為進行獎懲,但是懲罰措施不應當違反法律規(guī)定。
”依據(jù)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條、一千零二條、一千零三條、一千零四條,及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八十八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guī)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用人單位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勞動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對于瑞幸罰抄事件,有媒體評論稱:不得不說,罰抄是一種非常原始的、簡單粗暴的管理方式,無非是希望通過大量重復性書寫,增加員工的機械記憶。只是,這樣是否能真正解決問題呢?答案恐怕是否定的。
在責備員工工作不上心、不看備注之前,不妨先反問一個問題:為何忽略備注或操作失誤的情況會時常發(fā)生?
這其中,瑞幸點單系統(tǒng)“過于簡潔”或許是個重要原因。對于這種普遍性問題,與其苛責員工,不如先讓點單系統(tǒng)完善起來。改善的方向并不難確定,答案就藏在顧客的常見備注和吐槽中。
來源:法治網(wǎng) 李升 共2頁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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