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lián)街網據《上海國資》消息:“如果解百納商標最終被判撤銷,受到傷害最大的將是中國葡萄酒業(yè)”
《上海國資》 記者 孫汝祥
2008年7月16日,國內12家葡萄酒企業(yè)聯(lián)合發(fā)表了宣言,聲討張裕試圖壟斷“解百納”,堅稱解百納為葡萄酒原料的通用名稱,不能被一家企業(yè)獨占。而在7月1日,中糧酒業(yè)有限公司、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有限公司4家葡萄酒企業(yè)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起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法院撤銷解百納注冊商標。
此前的2008年5月26日,國家商評委裁定,解百納為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冊商標。
原本似乎已經塵埃落定的長達6年的解百納商標爭奪戰(zhàn),在7月里卻以法律訴訟的形式燃起更濃的烽煙。
解百納,一個名詞,一個商標。背后是一場利益的糾結,一個行業(yè)的亂象。
爭奪
解百納之爭始于2002年。
2001年,張裕向工商總局商標局遞交解百納的商標注冊申請。2002年2月,張裕解百納商標得到國家商標總局批準。之后,張裕拿到了商標注冊證書。
然而,對此注冊,威龍、中糧長城、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等葡萄酒企業(yè)表示反對,一些葡萄酒企業(yè)向工商總局遞交了有關撤銷解百納商標專用權的申請書,理由是解百納是葡萄品種和品系,并非張裕所獨有。
2002年7月,商標局下發(fā)(2002)187號決定,撤銷解百納商標注冊。當時商標局認為,解百納是中文紅葡萄名稱,是我國葡萄酒生產企業(yè)釀造紅葡萄酒的原料名稱。
張裕隨即對此提出復審。
今年5月26日,國家商評委發(fā)出商標撤銷復審決定書和商標爭議裁定書,裁定解百納為張裕的注冊商標。
商標評審委員會認為,商品的通用名稱是指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所規(guī)范的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沒有證據能夠證明解百納是我國正式公布的葡萄品種名稱,以及現行葡萄酒國家標準及相關技術規(guī)范所規(guī)定的葡萄酒通用名稱,因此不屬于葡萄和葡萄酒的法定通用名稱。而解百納和“cabernet”之間也并未形成固定的對應關系。
此外,解百納并非漢語拼音固定詞匯,解百納一詞最早于1936年由張裕釀酒公司使用,并作為商標名稱的一部分出現在商標注冊文件中。多方證據表明解百納長期被張裕公司作為葡萄酒的商標或特定名稱使用,能夠起到區(qū)分葡萄酒商品來源的作用,具備商標的顯著特征。
2008年7月16日,以長城、王朝、威龍等為首的12家葡萄酒企業(yè)齊聚北京,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指責“張裕的行為是霸權行為,是將全行業(yè)的公有資源據為己有”。眾家葡萄酒企業(yè)聯(lián)合重申:解百納商標目前在法律上還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
目前,法院已經受理此案,解百納的最終歸屬將由法庭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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