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日上午9點15分,案件在北京市一中院的西中庭開始審理。原告中糧酒業(yè)、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擁有“王朝”)、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威龍”)和中糧長城葡萄酒煙臺公司等四家公司均只有委托的代理律師出庭。商評委方面作為相關代理人出庭。煙臺張裕葡萄釀酒股份有限公司作為該案的第三人,由代理律師和張裕公司的一位負責人出庭。
庭審的焦點依舊集中在對“解百納”的定義上,分歧在于“解百納”是葡萄酒的品牌名稱還是葡萄的品種名稱(葡萄酒釀造的原材料)。中糧酒業(yè)等四家公司認為,“解百納”是葡萄的品種和品系名稱,是釀造葡萄酒的一類原材料的通用名稱,非張裕所獨有,如果張裕注冊了“解百納”商標,對于整個葡萄酒行業(yè)而言將是一個巨大的打擊。張裕方面則堅持,“解百納”是張裕公司在上世紀30年代就創(chuàng)立的葡萄酒品牌,是一個具有70多年的品牌,而非通用的葡萄品種。
此外,中糧酒業(yè)等四家公司對商評委的評審程序和依據(jù)提出質疑,認為商評委只采信對第三人有利的文件,從而認定“解百納”具有商標的顯著特征,存在漏審和認定錯誤的嫌疑。對此,商評委予以反駁。
14日的庭審主要是原被告及第三人三方的庭上質證。其中,中糧酒業(yè)等四家公司一共收集提交了96項證據(jù),而張裕方面則提交了88項證據(jù),商評委方面向法庭提交了6組證據(jù)。
庭審持續(xù)到當天下午。
事件回顧
2001年5月,張裕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解百納”商標注冊,2002年5月張裕拿到商標注冊證書。但是,這一行動遭到了長城、王朝、威龍等企業(yè)的反對,2002年6月聯(lián)手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遞交有關撤銷張裕“解百納”商標專用權的申請書,引發(fā)“解百納”商標知識產(chǎn)權爭議。
2002年7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作出《關于撤銷第1748888號“解百納”注冊商標的決定》,認為“解百納”是紅葡萄酒的原料品種的名稱,對該注冊商標予以撤銷。張裕公司不服此決定,由此進入行政復審階段。2003年11月,“解百納”商標爭議進入司法仲裁階段。
2008年5月26日,國家工商行政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解百納”商標歸張裕所有。針對商評委的認定,7月14日,中糧酒業(yè)有限公司(擁有“長城”葡萄酒品牌)、中法合營王朝葡萄釀酒有限公司(擁有“王朝”)、煙臺威龍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擁有“威龍”)等國內葡萄酒廠商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將商評委和第三人張裕公司告上法庭,請求法院撤銷解百納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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