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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賭失敗變身老賴股東 銀江股份6億豪購失據

  2015年,亞太安訊業(yè)績更是急轉直下。

  截至2015年底,亞太安訊實際扣費后凈利潤為-412.37萬元,與承諾業(yè)績相差7025.37萬元。銀江股份再度啟動業(yè)績補償方案,以人民幣1元總價回購李欣所持公司股份2524.0153萬股,回購股份數量占回購前公司總股本的3.85%。此方案在2016年5月25日舉行的2016年第三次臨時股東大會上決議通過。

  但在2016年6月3日,銀江股份卻發(fā)布公告稱,李欣已經將所持股份質押。公告顯示,截止公告披露日,李欣共持有銀江股份27,835,840股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4.24%,其中27,813,840股股份處于質押狀態(tài),質押權人為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浙江浙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執(zhí)行申請,已于2016年5月初對李欣持有的公司股份27,813,840股進行司法凍結。

  兩次敗訴

  2017年8月14日,銀江股份公告稱,訴股東李欣合同糾紛一案獲一審判決,要求李欣于判決生效十日內向公司交付公司股份2524.0153萬股,由銀江股份以1元回購并注銷;如李欣不能足額交付,則應將交付不足部分的股份數折算為補償金進行支付。

  而后,李欣不服判決,提起上訴,銀江股份于今年1月中旬收到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勝訴的終審判決,維持原判。

  在收到法院判決后,銀江股份便開展對李欣所持公司股票回購注銷執(zhí)行程序,但因李欣持有2781.38萬股票已處于質押登記狀態(tài),質權人為浙商資管,無法履行補償義務。

  隨后,銀江股份就上述事項向李欣、浙商資管提起案外人執(zhí)行異議之訴,審理法院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均判決公司敗訴。

  案號為《(2017)浙民終247號》的判決書顯示,李欣認為案涉股票是銀江股份收購亞太安訊時支付給李欣的對價,已全部登記在李欣名下,限售期不影響李欣對案涉股票享有完整的所有權,F也無法律規(guī)定案涉股票不能轉讓,故案涉股票的質押沒有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guī)定。李欣將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股票進行質押和融資,不存在主觀惡意,也沒有損害銀江公司的利益。《盈利預測補償協議》3.1條的約定只是賦予銀江公司在發(fā)生業(yè)績補償時可以1元價格予以回購的締約請求權,并沒有直接約定觸發(fā)業(yè)績補償時,李欣應當直接交付股票。雙方沒有形成所謂的物權合意。何況,上訴人主張的李欣未完成業(yè)績承諾這一事實尚未最終確定,上訴人據此主張其享有2524.0153萬股的所有權,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上訴人收購亞太安訊之后對其核心領導團隊進行了改組,李欣及其領導的團隊失去了對亞太安訊的控制,使得《盈利預測補償協議》失去了履行的客觀基礎。

  而針對浙商證券作為銀江股份與亞太安訊重大資產重組的保薦機構,銀江股份認為,李欣與浙商資管的股票質押行為屬于違法違規(guī)行為,且主觀上具有惡意,使得李欣得以躲避證券合規(guī)監(jiān)管、逃避巨額債務,給公司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銀江股份也將浙商資管一并告上法庭。

  浙商證券辯稱,公司雖系浙商資管公司母公司,但二者系獨立法人,依法獨立開展業(yè)務,李欣將股票質押融資系正常商業(yè)行為,與浙商證券作為上訴人獨立財務顧問之間不存在任何的利益沖突。

  銀江股份不認同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罰,稱將繼續(xù)依法追究浙商證券、浙商資管及李欣的相關責任,并要求賠償損失,保護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但銀江股份不得不接受的事實是,由于李欣所持2781.38萬股公司股份已進入司法拍賣程序,無法向公司補償股份,故銀江股份目前對李欣應回購股份的金融資產已不存在。

  銀江股份在7月20日公告中稱,暨使得公司股份回購權利,轉變公司對李欣形成2.43億元的債權,對公司經營生產及經營利潤不產生影響。但由于追回的補償款數額尚存在不確定性,公司將根據截至 2018年末追回的債務情況,在當年年報對該項其它應收賬款進行相應計提減值。

  記者已就上述問題,通過2017年度報告的聯系方式聯系了銀江股份董事辦,公司稱訴訟事宜一切以公告為準。(來源:經濟觀察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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