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付式消費,如辦卡、充會員,本是商家和消費者雙贏的模式,既能緩解中小微企業(yè)的“融資難”問題,又能為消費者帶來實惠。然而,現(xiàn)實中卻常出現(xiàn)“辦卡后商家跑路”“充值容易退錢難”“合同里藏霸王條款”等鬧心事,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權益,也讓商家的信譽受損。今天,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臺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司法解釋,旨在為權益受到損害的消費者撐腰,讓商家安心經營,共同維護良好的市場環(huán)境。
解決“追責難”
明確責任主體和商場義務
預付式消費中,商家“換馬甲”“金蟬脫殼”的套路屢見不鮮,實際經營是甲公司,辦卡時卻是乙公司收款,老板跑路時互相推諉,讓消費者陷入維權困境。
為解決這種消費者找不到負責人,追責難問題,司法解釋明確了常見預付式消費交易模式下的責任主體。規(guī)定:經營者允許他人使用其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許他人使用其名義與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的,消費者有權依法向其追責。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說甲經營者明知乙經營者以他的名義收取預付款進行經營,這種情況下,如果乙經營者跑路了,消費者就可以要求甲經營者承擔責任。再比如加盟店發(fā)卡,向消費者承諾總店將承擔最終的兌付責任,總店默許這一行為,實際上消費者在得到了這張預付卡之后,既可以在加盟店使用,也可以在總店使用,此時消費者可以向總店要求承擔責任。
那么商場把場地租給商家,如果商家跑路,商場是否需要擔責呢?司法解釋明確:商場作為場地出租者,有審核租戶資質的義務。比如,商場應該檢查商家是否有合法的營業(yè)執(zhí)照、是否提供相關經營資質證明等。如果商場沒有盡到審核義務,商家跑路了,消費者可向有過錯的商場場地出租者追責,這樣的規(guī)定是為了防范無資質經營者利用商場場地收款后“跑路”逃債。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比如說商場將場地出租給課外的培訓機構,課外培訓機構如果沒有經營資質,商場卻把場地出租給它,沒有盡到一個形式上的審查義務,課外培訓機構收取消費者的錢款之后跑路了,此時消費者可以要求商場對它的過錯,在相應的范圍內承擔責任。但是我們在使用這一條,實際處理的時候,也是非常慎重的,只要商場盡到了我們法律所規(guī)定的這種形式上的審查義務,它就不再承擔責任了。
“卷款跑路”情節(jié)嚴重的
將面臨懲罰性賠償甚至刑責
如果商家收了消費者的預付款,比如發(fā)充值卡、收取預付費等,卻因經營不善“跑路”,與消費者玩“躲貓貓”,不依法清算,這種“卷款跑路”的行為將受到法律的嚴厲打擊。此次司法解釋明確:清算義務人未依法及時履行清算義務的,應依法承擔責任。經營者“卷款跑路”,情節(jié)嚴重的將面臨懲罰性賠償甚至刑事責任。
司法解釋規(guī)定,經營者收取預付款后終止營業(yè),既不按照約定兌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又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構成欺詐的,應當依法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涉嫌刑事犯罪的,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通過嚴肅追責打擊遏制“卷款跑路”行為。
例如,小明在一家健身房辦了年卡,充值了3000元。健身房因經營不善關門,公司唯一股東小王卻選擇“跑路”,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根據(jù)司法解釋規(guī)定,小王作為清算義務人,要承擔法律責任,不僅要退還3000元,還可能被要求支付額外的懲罰性賠償金。如果欺詐金額巨大或情節(jié)惡劣,小王還將面臨刑事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商家卷款跑路之后,公司董事等清算義務人應該及時進行清算,向消費者償債,否則應當向消費者承擔責任。如果是構成了欺詐的情況下,還應該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甚至在觸犯了刑事法律的時候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在這里,提醒廣大消費者:辦理預付卡時,務必了解商家的經營狀況并保留證據(jù),避免產生糾紛后因舉證困難而陷入被動。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 吳景麗:消費者在辦卡時,自己也要盡到一定的注意義務,比如說要了解一下商家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資質和它的實際營業(yè)情況,并且保存好雙方之間的合同收據(jù)和轉賬記錄等,一旦商家卷款跑路,就向行政監(jiān)管部門投訴或者向法院起訴,要求賠償或退款。
解決“退卡難”收款不退丟卡不補等
“霸王條款”無效
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設置“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讓消費者苦不堪言。如今,司法解釋明確規(guī)制這些不合理條款,讓消費者維權更有底氣。
首先,司法解釋規(guī)定,收款不退、丟卡不補、限制轉卡等“霸王條款”應依法認定無效。
此外,針對“退卡難”問題,司法解釋規(guī)定了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的情形。經營者“遷店”給消費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明顯不便、未經消費者同意將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費次數(shù)的計時卡卻不能正常提供服務等情況下,消費者有權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比如說遷店,消費者我就在樓下辦了一張健身卡,我隨時可以去,結果經營者把店遷到了20公里之外,消費者要再獲得健身服務,不管是交通成本還是時間成本都顯著增加,這樣是不便于消費者享受服務的,這種情況下他是可以要求退卡退錢。比如說轉店,我就是認準張老板的手藝好,他開的店子賣的食品好,我去跟他辦卡了,結果張老板走了,把店子轉給了李老板,但是李老板我不喜歡他的口味,或者我認為他的食品品質不如張老板,這種情況之下沒經過我同意轉移了合同義務,我也可以要求退款。再比如經營者開了一個健身店,那么這個健身店最大接納的客人也就是100人,每天100人,結果他發(fā)了500張卡,導致消費者預約也預約不上,去了之后也沒法正常去使用健身器材,就是非因消費者原因無法正常獲得服務,這種情況下消費者也可以依法請求退卡。
此外,司法解釋還明確身體健康原因可作為消費者退款理由。消費者因身體健康等自身客觀原因致使繼續(xù)履行合同對其明顯不公平的,有權與經營者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依法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比如說有的消費者充值之后,那么由于得了癌癥做了化療,他不需要理發(fā)卡了,比如說辦卡之后,由于受傷傷殘不需要健身卡的,那么他是可以要求退卡的。我們要強調一點,就是因為身體原因健康原因退卡,一定是重大變化,那么由于這種重大變化導致消費者不再需要服務了,才能夠退卡,不是說我感冒了或者其他小的一個健康原因,我也要求退卡。
明確預付式消費
可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權利
預付式消費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突出,部分商家存在過度勸誘,甚至欺詐營銷等行為。對此,司法解釋明確了預付式消費領域,消費者享有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權利,旨在規(guī)制商家的不良行為,引導商家通過提升服務質量和誠信經營來吸引消費者。
司法解釋明確,消費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內有權請求經營者返還預付款本金。
同時為防止消費者濫用無理由退款權利,司法解釋規(guī)定:七日無理由退款的條件是消費者在訂立合同時未“獲得過相同商品或服務”。如果消費者訂立預付式消費合同時,獲得過相同商品或者服務,說明其對商品或者服務已有充分了解,就不能七日無理由退款。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 謝勇:如果我去美容店辦的美容卡美容套餐,是我以前從來沒有享受過的服務,那么我在辦卡7日是可以要求無理由退款的。但是如果我是再去辦的美容套餐,我之前一直享受過的美容套餐,那么他是充分了解套餐服務內容,這種情況下辦卡后就不能再無理由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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