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消費者因購買預付卡獲得的贈品、贈送的服務或者積分等,在合同權利義務終結時,應當退回或者支付合理對價。
簽約之時公司已撤
構成欺詐三倍賠償
2022年11月,蘭某與某體能中心簽訂合同,約定蘭某支付1萬元,購買體能中心為期一年的線下體能訓練課程。合同簽訂后,一直沒有開課。2023年5月,體能中心通知蘭某無法在約定校區(qū)提供線下課程,蘭某可申請退款,也可以到其他校區(qū)上線下課或者網絡上課。
蘭某認為體能中心單方面停止本地線下課程不講誠信,其他校區(qū)線下課離家太遠,線上課訓練不理想,要求全額退款。體能中心表示按照合同約定,退款需扣除1000元手續(xù)費。蘭某經了解得知,與自己簽約的體能中心在簽合同時就已注銷,于是訴至法院,要求全額退還費用,并三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查明,為蘭某提供服務的是體能中心的分公司,該分公司在蘭某簽訂合同時就已注銷,體能中心未告知蘭某分公司已注銷的事實。
法院認為,體能中心與蘭某簽訂協議時,分公司已注銷,但仍收取蘭某儲值費用1萬元,并約定線下體能訓練地點為分公司經營場所。體能中心明知不能在該場所為蘭某提供線下訓練課程,仍隱瞞該事實與蘭某訂立線下體能訓練合同,行為構成消費欺詐。
最終,法院判決體能中心退還蘭某1萬元,并三倍賠償支付3萬元。
法官庭后表示,生活中,消費者往往會在住所附近的商家進行儲值消費,以求便捷和實惠。但時常出現消費者儲值沒多久,商家就更換服務地點的“尷尬”情形。實踐中,如果商家明知房租要到期并且不再續(xù)約,沒有明確告知消費者要換址經營,而繼續(xù)以原地址持續(xù)經營的意思向消費者進行推廣并作出服務承諾,該行為涉嫌欺詐,消費者可主張三倍賠償。
為減少不必要麻煩,消費者儲值時一定要理性消費。例如,儲值前,充分考察商家的運營情況;儲值時,問清楚商家房屋租賃期限,避免消費充值周期過長場所變更等情形;儲值后,及時消費并時常留意商家店面經營情況等。
法規(guī)集市
民法典相關規(guī)定
第五百八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二)債務的標的不適于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請求履行。
有前款規(guī)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終止合同權利義務關系,但是不影響違約責任的承擔。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guī)定
第五十三條 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并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老胡點評
預付式消費在促進消費、活躍市場方面發(fā)揮了積極作用。然而,長期以來,在此領域中卻也問題不斷、糾紛頻發(fā),尤其是在美容健身、教育培訓等服務行業(yè)中,因預付式消費產生了大量民事訴訟案件,不但耗費了司法資源,也影響了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
對此,首先應當加強相關領域的立法,有關方面應盡快制定、完善預付式消費領域的法律法規(guī),對前提條件、風險控制、資金監(jiān)管和違約責任等各方面、全過程作出明確具體的要求,補齊短板,杜絕隱患,把預付式消費納入法治軌道。其次,落實“誰執(zhí)法、誰普法”的原則,有關市場監(jiān)督管理部門要積極、深入、持久開展法治宣傳和誠信教育,使預付式消費的雙方都能牢固樹立守法經營、誠信為本理念,攜手共進、相向而行,提振信心、擴大消費,共同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fā)展。 胡勇
來源:法治日報 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瞿葉娟 武義翔 共2頁 上一頁 [1]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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