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加利福尼亞州上訴法院裁定,亞馬遜公司應該向其他傳統(tǒng)零售商一樣,對通過其電子商務線上市場銷售的缺陷產品所造成的傷害負責。這一判決推翻了此前圣地亞哥高級法院的裁決。
除了自己銷售商品之外,亞馬遜還允許第三方賣家在其網站上銷售商品。這些賣家可以將產品存放在亞馬遜的倉庫中,也可以直接向消費者發(fā)貨。
上訴法院發(fā)現,在原告安其拉·波爾格(Angela Bolger)從亞馬遜第三方賣家Lenoge Technology HK Ltd購買更換筆記本電池的每一個過程中,亞馬遜都發(fā)揮了關鍵作用。Bolger聲稱,當她把筆記本電腦放在大腿上時,電池突然起火,導致她的胳膊、腿和腳嚴重燒傷。
上訴法院表示:“無論我們如何描述亞馬遜的角色,無論他們是‘零售商’、‘分銷商’,還是僅僅是‘銷售促進者’,他們都是將產品出售給消費者的關鍵。”
此前亞馬遜曾面臨多起訴訟,要求其對第三方賣家銷售的缺陷產品所造成的傷害負責,大多數法院的結論是,根據各州的產品責任法,亞馬遜本身并非“賣家”,但是也有少數判決卻反其道而行之,允許消費者起訴亞馬遜。(來源:新浪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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