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涉壟斷?
除了對于蘋果是否有權對“打賞”費用收取30%抽成之外,許多聲音認為,蘋果公司針對應用開發(fā)者的這一強制條款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壟斷。
要認定蘋果公司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首先須界定其相關市場,證明蘋果公司在相關市場上具有支配地位,并以明顯不合理高價等方式濫用這一地位。
一些觀點認為,“相關市場”應界定為“基于iOS應用程序的分發(fā)市場”,而在這一市場,蘋果公司毋庸置疑占有絕對支配地位。
但劉曉春并不同意該觀點,她指出,界定相關市場,需考慮產(chǎn)品的市場份額、可替代性、消費者的選擇可能性等。“如果將一個產(chǎn)品界定為一個市場,那么所有企業(yè)都將不可避免地成為壟斷者。”
趙占領認為,若進行反壟斷法意義上的相關市場界定,應以移動智能終端市場為宜。
IDC中國季度手機跟蹤報告顯示,2016年蘋果手機在中國出貨量約為4490萬臺,市場份額為9.6%,排名第四。
這一數(shù)據(jù)下,關于蘋果公司這一行為涉嫌壟斷的指責,或難以成立。劉曉春指出,只有在有足夠的證據(jù)證明,其行為已延伸至可以通過市場支配地位控制支付行為,使得其它支付工具競爭者受到限制的情況下,方可討論其壟斷問題,否則需謹慎認定。
是否涉不正當競爭?
關于蘋果與微信“打賞”抽成之爭的另一個法律指責是,蘋果公司強制將打賞行為列入IAP機制,對于應用開發(fā)者來說屬于“附帶不合理的交易條件”或者搭售,是不正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2條規(guī)定,經(jīng)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條件。
趙占領表示,若蘋果公司通過將打賞功能納入IAP機制,來強化蘋果支付的核心地位,這種借助平臺強行搭售的行為,對于其他支付工具廠商來說,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
劉曉春就此分析,蘋果公司這一將打賞行為列入IAP的條款,屬于格式條款,可以以合同法上的格式條款是否合理進行判定。格式合同不合理至一定程度,可能有搭售的不正當競爭嫌疑。因此,如果蘋果公司規(guī)定,所有虛擬物品的支付通道,均必須通過APPLE PAY(蘋果支付)進行,則可能構成搭售。
目前,購買虛擬物品的IAP機制,在中國支持信用卡、支付寶、銀聯(lián)等方式,不包括微信支付,并未強制僅能通過蘋果支付進行。
iOS系統(tǒng)的封閉性既是其獲得“安全、穩(wěn)定”的特點和成功的關鍵之一,但也已帶來“霸王條款”、“壟斷”等多重爭議。
就打賞列入IAP的壟斷和不正當競爭指責而言,劉曉春指出,競爭法僅保護競爭秩序,而非競爭者。特別是在互聯(lián)網(wǎng)領域,在各種創(chuàng)新商業(yè)模式層出不窮的前提下,競爭法層面的規(guī)制更需審慎。是否違背購買者的意愿,以及購買者是否有選擇權,是評價其行為的重要關鍵。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教授侯利陽此前亦表示,應甄別企業(yè)經(jīng)營策略和不正當競爭,并加入“合理性分析”,分析具體行為對競爭對手競爭力的影響。若只是經(jīng)營策略,則還應交給市場解決。
“在消費者可以選擇‘用腳投票’,市場機制有效的情況下,界定不正當競爭或壟斷指責需要有充足的證據(jù)。”劉曉春指出。
。ā敦斀(jīng)》記者 張瑤/文 李恩樹/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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