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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麥德龍超市會員需身份證號 個人信息“非必要不收集”亟待可操作性

  據(jù)9月12日《武漢晚報》報道,武漢市民邵先生想在麥德龍超市購物,由于非會員無法消費,所以注冊了一個臨時會員,其間他按工作人員要求輸入了個人身份證號碼,事后卻疑惑超市如此要求是否不妥。對此,專家表示如僅針對個體消費,要求提供身份證信息沒有必要。

  在涉事超市注冊會員需提供身份證號碼,而在其他一些超市則不必提供,那么,消費者注冊超市會員提供身份證號碼有無必要?這么做是否違背了個人信息處理的“最小、必要”原則?

  近年來,公眾個人信息保護意識增強,對索要個人信息的行為越來越敏感,而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律也日臻完善。民法典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單獨或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等。個人信息保護法則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應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和誠信原則,且應具有明確、合理的目的,與處理目的直接相關,采取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方式;收集個人信息,應當限于實現(xiàn)處理目的的最小范圍,不得過度收集個人信息。

  類似消費者被要求提供身份證號碼的場景不少。盡管消費者知情,但“同意”卻是被動無奈的。身份證號碼是很重要的個人信息,與很多賬號、證件等捆綁,攸關公民個人權益。事實上,商家通過索要消費者姓名、手機號,也可以開展實名制注冊、實現(xiàn)發(fā)送優(yōu)惠券等營銷管理功能,如想通過索要身份證號碼獲取消費者的歸屬省份、出生日期、性別等信息,進而展開大數(shù)據(jù)分析畫像、實現(xiàn)精準營銷等,則屬于拓展性營銷需求;谶@種需求的信息收集顯然缺乏必要性,已超出收集處理個人信息的最小范圍,違背了處理個人信息應對個人權益影響最小的要求。

  眼下,邵先生對信息保護的疑慮有一定共性,在法律已明確處理個人信息的“最小、必要”等原則的基礎上,具體場景中該如何把握?這方面,或可借鑒有關部門對APP索取用戶信息的監(jiān)管,針對相關行業(yè)處理個人信息的特定環(huán)節(jié),劃出收集個人信息最小范圍的邊界和正負清單,既為商家提供行動指南,也為消費者維權、監(jiān)管部門加強治理提供清晰依據(jù),從而讓“最小、必要”原則更具操作性。

  來源:工人日報 李英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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