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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智能柜驛站,快遞可強制“代收”?

  你是否有過這樣的體驗:快遞員電話也不打,就直接把你的快件“扔”到代收點。按照規(guī)定,快遞小哥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可是一些快遞公司卻自作主張使用“代收”服務,甚至只為客戶提供“刷臉支付”的取件服務。在市人大代表金可可看來,快遞行業(yè)的這種行為構成違約,且一定程度上侵害了用戶的個人信息權,需加強監(jiān)管。

  “代收”需收件人同意

  許先生在外地出差時,突然收到某快遞公司發(fā)來的短信,告知他快件已存放到小區(qū)東門側的豐巢智能柜。“我兩天后才回上海,豐巢柜里的包裹都要過期了。”許先生有些無奈。

  “部分快遞公司派送快件時,未經(jīng)收件人同意就直接使用各類代收服務,該行為本身就構成違約。”在金可可看來,根據(jù)寄件人與快遞公司簽訂的快遞服務合同,快遞公司有義務將快件送到約定地址,通常即收件人住所。因此,未經(jīng)收件人同意,擅自使用代收服務,將快件放置于不符合約定地址的“菜鳥驛站”或“豐巢智能柜”等,本身構成違約。

  該行為也違反國家郵政局制定的《快遞服務郵政行業(yè)標準》。《標準》第5.2.2.4條規(guī)定,快遞服務人員將快件交給收件人時,有義務告知收件人當面驗收快件;若收件人本人無法簽收時,可與收件人(寄件人)溝通允許后,采用代收方式,快遞服務人員也應告知代收人的代收責任。根據(jù)《標準》第5.2.3條,只有符合特定前提條件,例如投遞兩次仍無法投遞,快遞服務人員才可以要求收件人到指定地點自取。“快遞公司未經(jīng)收件人同意,擅自利用代收服務,比如存放于菜鳥驛站,也違反了《標準》。”金可可說。

  可能侵害用戶信息權

  在代收這一環(huán)節(jié),也存在種種不規(guī)范行為。

  為節(jié)省人力成本,部分代收服務企業(yè)采取“人臉識別”取件方式,而沒有提供其他取件驗證方式,例如掃“身份碼”“條形碼”“二維碼”等。在這個只設置了“人臉識別”的取件機器前,不少居民覺得自己的信息權被侵犯了。

  “取件人別無選擇,只能刷臉支付,這就有可能侵害取件人的個人信息權。”金可可認為,“人臉”屬于自然人的生物識別信息,構成《民法典》第1032條所保護的“個人信息”,代收服務企業(yè)收集、存儲、使用收件人的人臉信息,構成對個人信息的“處理”。

  《民法典》第1035條第1款規(guī)定,處理個人信息,應當遵循合法、正當、必要原則,不得過度處理,且須征得該自然人同意。金可可認為,在有其他代替方式可供選擇的情況下,代收服務企業(yè)只采用人臉識別取件方式,有可能違反上述“必要原則”;此外,取件人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所作的同意,其效力也存在瑕疵。

  “人臉識別技術本身也有安全漏洞。”金可可說,除了法律問題外,現(xiàn)階段部分人臉識別技術本身還不成熟,有時,機器即使沒有精確掃描人臉,也有可能顯示取件成功,引發(fā)快件盜取的風險。

  為此,金可可建議,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加強對快遞代收服務及相關行業(yè)的監(jiān)管,出臺相應辦法,禁止快遞公司未經(jīng)收件人同意擅自使用代收服務,以及禁止代收服務企業(yè)僅采用人臉識別的取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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