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女子買18件衣服旅游后退貨”的新聞登上了微博熱搜榜。隨后,有媒體曝光了一群專做“退貨”生意的淘寶“職業(yè)退貨人”,通過互幫退貨、買真退假、換賬號退貨等套路,動輒月入數(shù)萬元。殊不知,他們利用規(guī)則的漏洞和“權利”的庇佑,已經(jīng)從普通消費者淪為侵權人甚至罪犯。
1 “試穿”與“吊牌女孩”行為不可同語
前不久,寧波一位買家在某網(wǎng)店購買了18件衣服,“五一”小長假穿出去旅游后,又以“不喜歡”為由要求賣家退貨。賣家申請?zhí)詫毧头槿耄头䥇s做出了有利于買家的判斷。賣家將此事曝光后,網(wǎng)友紛紛指責買家的不誠信行為,冠之以“吊牌女孩”。普通消費者不禁要問,“七日無理由退貨”條款,真的是用來保護類似的“吊牌女孩”嗎?
2014年3月15日,我國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正式實施。其中,增加了無理由退貨條款,從法律上賦予了消費者“網(wǎng)購后悔權”。2017年1月6日,國家工商部門頒布了《網(wǎng)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明確了不適用七日無理由退貨條款的商品,同時規(guī)定了消費者行使七日無理由退貨權利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商業(yè)道德。
自此,消費者權益保護領域確立了“七日內+商品完好=七日無理由退貨”的規(guī)則。七日期間,自消費者簽收商品的次日開始起算;“商品完好”則是依據(jù)《暫行辦法》第九條規(guī)定,對超出查驗和確認商品品質、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導致商品價值貶損較大的,視為商品不完好。具體判定標準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醫(yī)療器械、計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裝被損壞;(二)電子電器類:進行未經(jīng)授權的維修、改動,破壞、涂改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指示標貼、機器序列號等,有難以恢復原狀的外觀類使用痕跡,或者產生激活、授權信息、不合理的個人使用數(shù)據(jù)留存等數(shù)據(jù)類使用痕跡;(三)服裝、鞋帽、箱包、玩具、家紡、家居類:商標標識被摘、標識被剪,商品受污、受損。
從民事責任角度來看,首先,依據(jù)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暫行辦法》,普通消費者的“試穿”與“吊牌女孩”穿出去度假的行為不可同語。后者的行為如果造成商品受污、受損,可能產生足以影響二次銷售的瑕疵,使商品價值受到較大貶損。因此,“吊牌女孩”的行為,違背了作為消費者應當遵循的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和商業(yè)道德,可能會喪失七日無理由退貨的權利。
其次,即使淘寶客服作出了有利于買家的評定,賣家仍然可以提供證據(jù),依據(jù)合同法第107條,以買賣合同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賣家對買家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行為,可以要求買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筆者在此提示電商賣家,在購物頁面明確退換貨注意事項,事先給予買家充分告知,固定證據(jù),保存好聊天記錄。賣家發(fā)貨時做好標識,拍照留存,收貨時仔細檢查并拍照留證,增強證據(jù)意識。
2 “職業(yè)退貨人”可能從消費者成為詐騙犯
2016年1月至10月,王某使用其購買的京東商城店鋪、京東買家賬號,利用商城購物運費險的規(guī)則漏洞,通過“刷單”方式進行虛假交易,騙取保險公司運費險賠償金共1150余萬元。法院判決王某犯保險詐騙罪、偽造金融票證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3年,并處罰金15萬元。
2017年至2018年兩年間,北京市法院審理了多起涉“職業(yè)退貨人”的詐騙案件。多位“職業(yè)退貨人”利用電商平臺無理由退貨機制,以購物后申請“退款不退貨”或者使用同一退貨快遞單號多次虛假退貨的方式,騙取貨款及保險賠償金。涉案金額以三萬至五萬元居多,執(zhí)行刑罰自適用緩刑到10余年有期徒刑均有。
這些擁有豐富網(wǎng)購經(jīng)驗的消費者,通過QQ群加入到眾多的“職業(yè)退貨人”群,名曰“退款不退貨”,有些需要付費才能入群。這些QQ群中,充斥著教人如何互幫退貨、買真退假、換賬號退貨的群主和群友。他們不斷尋找著可以成功實踐“退款不退貨”的店鋪鏈接和商品,利用網(wǎng)絡平臺對于商家的管理規(guī)則和投保的退貨運費險漏洞,一次次成功地拿到貨款或騙取運費險。 共2頁 [1] [2] 下一頁 搜索更多: 退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