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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首付“彈個車”面臨車財兩空 “以租代購”有風險

  盡管這種模式被稱為“汽車新零售”,但在國外已經發(fā)展了幾十年,在我國則是近兩年才依托互聯(lián)網發(fā)展起來。早在2004年,商務部和國稅總局聯(lián)合頒發(fā)了《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yè)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其中提到允許從事包括飛機、輪船、汽車在內的交通工具租賃業(yè)務的企業(yè)參與融資租賃業(yè)務的試點工作。2008年,銀監(jiān)會又頒發(fā)了《汽車金融公司管理辦法》,規(guī)范汽車金融公司開展汽車融資租賃業(yè)務。隨著互聯(lián)網+概念的不斷深化,互聯(lián)網汽車融資租賃平臺如雨后春筍般涌現(xiàn)出來。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李旻認為,汽車分期金融平臺將汽車零售變?yōu)槠嚱鹑诋a品,本質上已不再是和傳統(tǒng)汽車銷售門店競爭的以零售為核心的電商平臺,而是以汽車為載體的金融服務公司。與傳統(tǒng)汽車按揭相比,汽車融資租賃方式具有很多優(yōu)勢,其前期投入低,能有效刺激消費需求,為用戶提供更便利的綜合服務,更能滿足年輕一代個性化選擇的需要。

  須保障消費者知情權

  高興發(fā)認為,對消費者來說,這種購車模式主要存在兩方面風險:

  第一,車輛過戶前,汽車所有權歸平臺所有,用戶只享有使用權。平臺作為所有權人,有權對汽車行使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利,用戶存在違約行為時,平臺有權收回汽車并要求用戶承擔相關違約責任。同時,在平臺被司法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時,汽車還有被查封、扣押、拍賣等風險。另外,對于用戶而言,租賃期結束后,平臺往往會設置比較苛刻的車輛過戶條件。

  第二,根據《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融資租賃中,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因此,在汽車系由用戶自主選擇的情況下,如果汽車存在瑕疵,用戶一般不能主張減免租金。

  “汽車融資租賃必須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上海億達律師事務所律師董毅智告訴《中國消費者報》記者,商務部頒布的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

  董毅智說:“該辦法明確規(guī)定了不允許車企在銷售過程中主動指定或者強迫消費者選擇相關的金融服務,只能把選擇權交給消費者。而且《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guī)定消費者有選擇權和知情權,如果消費者知道第一年其實是租車而不是買車,以及一年后全款買車或退車的相關條件,那就沒問題,F(xiàn)在之所以出現(xiàn)消費者不滿,不少是消費者的知情權沒能得到充分保障。”

  北京志霖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也持類似觀點。他認為,以租代購模式本身并不違法,但一些平臺事先沒完全講清楚或者比較隱晦,讓消費者誤以為一直都是買賣合同,并不知道第一年實際上是租賃關系,這就涉嫌欺詐。

  上海漢盛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律師李旻建議,消費者在選擇此種購車方式時,要注意各平臺操作模式的區(qū)別,有些平臺存在所有權轉移不及時、限制消費者退出、后期還款利率較高等問題,消費者需要衡量自身消費水平和習慣,選擇與自身情況相匹配的購車模式,并盡量選擇提供線下購車體驗和服務的平臺。此外,消費者在與平臺達成協(xié)議時,要特別注意與自身權利義務有關的合同條款,對于不理解的專業(yè)詞匯或有疑惑的合同條款,要求工作人員解釋清楚,以降低購車風險。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 記者 任震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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