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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銀行再曝理財詐騙案 上百人4千萬血本無歸
http://www.74sbvg36.cn 2013-04-17 紅商網 發(fā)布稿件

  而受害者所持的“理財項目合同”更為徹頭徹尾的騙局:合同上所寫的借款公司并非真實的借款公司,如前文劉先生“理財合同”上的鄭州潤澤服裝有限公司,其負責人姚先生就表示“從未取得中信銀行黃河路支行的任何貸款”,僅與該支行有過融資意向的接觸。而郭文雅正是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從與有融資需求的企業(yè)的前期接觸中獲得了它們的營業(yè)執(zhí)照等各種蓋有公章的證明文件,再以這些公司的名義炮制“理財合同”,騙取客戶資金“放高利貸”。

  但這種“拆東墻補西墻”的資金騰挪術因缺乏對借款企業(yè)實力考察的風控環(huán)節(jié),而顯得極為脆弱。在這數千萬元的資金循環(huán)路徑中,因貸給漯河廣東瑞誠制衣廠等三家企業(yè)的近4000萬元無法如期收回,資金鏈最終斷裂。

  騙局曝光后,眾多受害客戶極為憤慨:銀行副行長親自發(fā)售的“理財產品”竟是徹頭徹尾的騙術!

  據多位受害者事后回憶,郭文雅、賈芳芳(另一涉案中信銀行員工)等人平日出手闊綽,出入均是奔馳、途銳等豪車。據警方的調查,賈芳芳還以其丈夫的名義在湖北宜昌長江邊上的黃金地段購買了別墅豪宅,并投資800余萬元購地建廠。而賈芳芳則向警方供述稱:“每筆借款,郭文雅都會從中提取20%的合作費”。

  失控的內控

  郭文雅的騙局曝光后,中信銀行在其中扮演的角色成為受害者和媒體關注的焦點。

  面對中國網財經記者的詢問,中信銀行涉事支行員工矢口否認“存在失察過失”,當記者追問客戶資金是否進入銀行系統(tǒng)時,該工作人員表示并不清楚。

  但業(yè)內人士對上述說法持不同意見。

  寧夏顥振德律師事務所景亞楠表示,銀行是否擔責,要看員工的違規(guī)操作在多大程度上讓客戶或受害人相信“理財產品”是銀行發(fā)售的產品或者與其他機構合作的產品,“比如銀行員工在與客戶簽署的文件上用了銀行的公章,又或者銀行員工在銀行辦公場所、在工作時間內完成了銷售過程。”

  部分受害客戶告訴中國網財經記者,他們事后反思,是短期逐利心理使他們忽視了其中風險;但郭文雅“銀行副行長”的“權威”身份也是他們最終上當受騙的重要因素。“如果不是中信銀行(支行)副行長的信譽保證,我們決不會這樣輕信。我們差不多都是在郭文雅的辦公室里談利息、簽合同的。”受害人楊先生表示。

  據了解,上述案件受害者均有類似的遭遇:在中信銀行黃河路支行辦理其它業(yè)務時,被告知有高回報“理財產品”發(fā)售;在該行營業(yè)大廳或郭文雅的副行長辦公室簽訂理財合同;整個業(yè)務過程中均有該行工作人員陪同、操作;在郭文雅辦公室刷POS完成支付交易。值得注意的是,盡管上述合同上的公章分別是借款企業(yè)和擔保公司的,最后合同簽名處的簽名卻都是中信銀行黃河路支行的工作人員。

  據知情人透露,中信銀行的上述“理財亂象”與該行長期以來的管理混亂有著極大的關系。

  “除了郭文雅之外,其他幾位涉案人員其實都不是中信銀行的正式工作人員。”中信銀行黃河路支行一位老客戶告訴中國網財經記者,如賈芳芳,從進入中信銀行工作以來,從未領取過工資,卻一直穿著中信銀行員工的工作服、以郭文雅的工號進行攬儲和理財工作。警方的資料顯示,另一位名叫劉雯雯的涉案員工,也是在2011年7月中旬被招募來做理財業(yè)務的“臨時工”,未經任何考核便上崗工作了。

  銀行買單還是個人行為?

  郭文雅騙局并非個案。

  近年來,隨著商業(yè)銀行理財業(yè)務的大發(fā)展,一些銀行員工非法吸存、私售非銀行投資產品、非法集資案件頻頻被曝出。僅以中信銀行為例,短短兩年內,前有海南分行前職員鄧倩嫻以“過橋業(yè)務”詐騙公眾資金3.5億,后有溫州分行高某違規(guī)挪用客戶2000萬資金投向高利貸。

  而事發(fā)后銀行的處理路徑也如出一轍:先開除或免職涉事員工,隨后對外宣稱“其個人行為與銀行沒有關系”——銀行員工以銀行的名義進行的違規(guī)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了巨大損失,最后卻要投資者獨自咽下苦果。

  銀行在其員工的這種“職務違規(guī)”或“職務犯罪”中究竟應該承擔怎樣的責任?記者就這一問題采訪了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消費者協(xié)會副會長劉俊海教授。


  “銀行是否擔責關鍵要看違法的員工與銀行之間是否構成了表見代理的關系。”劉俊海教授告訴中國網財經記者。

  劉俊海教授稱,如果員工得到了銀行的授權委托,在銀行授予的工作職責范圍之內從事銀行業(yè)務,其產生的權利義務及責任均應由銀行承擔。如果該員工沒有得到銀行進行某項業(yè)務的授權委托,客觀上他是沒有任職資格的,但按照合同法的表見代理制度,若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員工的違規(guī)或犯罪雖是個人行為,但能夠讓客戶或是受害者相信他就是代表銀行的,那么這就構成了表見代理,銀行就該承擔直接責任。

  劉俊海教授同時指出,就目前頻頻發(fā)生的理財糾紛,商業(yè)銀行應該加強管理,并進行全面清理整頓。

  “客戶被個別違法銀行員工欺騙,往往是基于對銀行的信任。出現問題后,如果銀行全部推到員工個人頭上,拒不承擔應有的管理責任,最終損害的是銀行在全社會的公信力。” 劉俊海教授表示。(中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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