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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起訴耐克索賠30萬 商標舊案再起波瀾

  近日,糾纏、爭執(zhí)了數(shù)年的商標案又有新的動向。3月8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訴耐克體育(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體育”)、耐克商業(yè)(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耐克商業(yè)”)侵害商標權(quán)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在晉江法院知識產(chǎn)權(quán)庭公開開庭審理。

  喬丹體育表示,在此次案件中,被告擅自將原告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并具有很高市場知名度和識別度的“喬丹”標志用于推廣、銷售其運動鞋商品的廣告(競價排名)中,屬于在相同商品上擅自使用與原告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行為,侵害了原告的注冊商標專用權(quán),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要求被告停止侵權(quán),公開賠禮道歉,賠償原告損失及合理支出30萬元。對此,“耐克體育”和“耐克商業(yè)”表示,被告沒有把喬丹籃球鞋等相關(guān)標志用于其官網(wǎng),只是后臺關(guān)鍵詞,因此不構(gòu)成商標侵權(quán),其行為不構(gòu)成不正當競爭。此案并未當場宣判。

  翻閱過往資料可知,有關(guān)喬丹“李逵”、“李鬼”之案,自從2002年起,在過去的十幾年里,耐克方面就曾共計十次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喬丹”和“qiaodan”提出異議,在2013年,更是提出800萬美元的賠償請求。

  而喬丹體育方面的人在庭審后表示,本次訴訟主要是“希望打破僵局”,他們認為在案件受理前,公司已經(jīng)主動注銷了部分防御性商標以示善意,但“喬丹”注冊商標是經(jīng)國家行政審批合法使用的權(quán)利,不可能放棄。(新京報 記者 周紅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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