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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鬼酒億元失蹤案宣判 被告律師稱該案疑點重重

  酒鬼酒“億元失蹤案”宣判 6被告不服

  6名被告一審被判“金融憑證詐騙罪”,被告律師稱該案疑點重重,一被告家屬稱已向紀委部門舉報

  1月20日,曾在兩年前轟動一時的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一審宣判,幾名被告獲重刑。判決書顯示,壽滿江、方振等6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存入農(nóng)行華豐路支行的1億元存款,其行為均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6人分別被判處無期到5年不等的徒刑。

  不過此案并未一錘定音。6名被告均表示要上訴。1月28日,被告之一的代理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6名被告均已準備遞交上訴狀。除上訴外,被告人方振的家屬還表示,已向紀委部門和證監(jiān)會舉報酒鬼酒公司“挪用銀行貸款發(fā)放高利貸”。新京報記者就此采訪酒鬼酒公司,至截稿未得到酒鬼酒方面回應。

  6被告遭重判,酒鬼酒3高管辭職

  1月20日,湖南省湘西州中級法院一審宣判,酒鬼酒億元存款失蹤案6名被告人犯有金融憑證詐騙罪。主犯壽滿江被判無期徒刑,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方振等5人分別被判處2至15年的徒刑。

  1月28日,被告人之一的辯護律師告訴新京報記者,據(jù)他了解,幾名被告都已經(jīng)準備上訴,上訴狀將于最近幾日遞交法院。“二審開不開庭,什么時候開庭都還不好說,但是我們這邊已經(jīng)準備好。”

  時間回溯至兩年前。2014年1月27日,酒鬼酒發(fā)布《重大事項公告》,引發(fā)輿論嘩然,公告稱2013年11月29日,子公司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杭州分行華豐路支行開立“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活期結算賬戶,并存入1億元存款。根據(jù)酒鬼酒的表述,2013年12月11日及隨后兩日,“在酒鬼酒供銷公司毫不知情的情況下”,一嫌疑人通過該支行柜臺,連續(xù)三日分別轉出了供銷公司的3500萬元、3500萬元和3000萬元。至此,酒鬼酒存入該賬戶的一億元被全部轉走,“涉嫌被盜取”。公司表示已向警方報案。

  2014年4月,酒鬼酒發(fā)布公告,該案件首次被稱為“詐騙案”:“從公安機關獲悉,這起詐騙案偵破工作取得重大進展。”據(jù)了解,在宣判前兩個月,酒鬼酒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農(nóng)行杭州華豐路支行等被告賠償經(jīng)濟損失9000余萬元。2015年8月,湘西州中級法院以“合同詐騙”開庭審理此案,壽滿江、方振等6名人員站上被告席。5個月后,6被告獲金融憑證詐騙罪。

  面對目前的一審結果,被告代理律師告訴記者,自己從業(yè)多年,這個案子是他碰上的為數(shù)不多的“有意思”的案子:“這個案件里有很多疑點和詭異的地方。”

  在該案的審理過程中,作為主要當事人的酒鬼酒一方未有相關人員作為證人出庭,且沒有人被追究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件宣判前,酒鬼酒董事長趙公微、董事沈樹忠、總經(jīng)理夏心國等三人均宣布辭職。

  酒鬼酒高管辭職跟這起案件是否有關?記者就此案聯(lián)系酒鬼酒方面進行采訪,對方表示需要將記者的問題傳達給上級領導,截至發(fā)稿,記者未收到酒鬼酒公司回應。

  詐騙高利貸?酒鬼酒被疑“知情”

  面對案情,被告人律師和法庭各執(zhí)一詞。

  律師稱,涉案的一億元資金分別與四方有關:一億元資金來源方為酒鬼酒供銷公司、實際用錢的一方為壽滿江(杭州皎然實業(y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資金中介為羅光(金亞樽酒業(yè)法定代表人),銀行方為農(nóng)行浙江省杭州市華豐路支行,案發(fā)時方振擔任該支行行長。

  案件審理過程顯示,浙江皎然實業(yè)股東壽滿江,因投資杭州聯(lián)合大廈等項目急需資金,由此結識了資金“掮客”,即金亞樽酒業(yè)法人羅光。

  2013年11月,羅光與壽滿江等人向酒鬼酒供銷公司購買600萬元高價酒,并支付645萬元存貸差。同時壽滿江要求酒鬼酒供銷公司在銀行存入1億元,并做出存款一年內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調查、不開通網(wǎng)銀和電話銀行等“六不承諾”。

  2013年11月29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派財務人員趙嵐在農(nóng)行華豐路支行開立活期結算賬戶。開戶時,酒鬼酒供銷公司未接受支付密碼器、且不開通短信通知。

  “六不承諾”成為該案律師辯護的焦點。

  “按正常邏輯推理一下,你到銀行開戶,柜臺提醒你開通短信提醒,和設置密碼提醒,你會拒絕嗎?酒鬼酒作為一個上市公司,存了一億巨款在銀行,卻同意不開通短信提醒,這只能說明酒鬼酒明知這筆錢隨后會被轉走,換句話說,酒鬼酒是知情的,是默認的。”一名被告的代理律師向記者表示。

  案件資料顯示,酒鬼酒供銷公司在三天時間內,通過網(wǎng)銀轉賬方式將1億元資金分79筆轉入前述農(nóng)行賬戶。

  更重要的是,在酒鬼酒供銷公司將一億元存進農(nóng)行前,壽滿江先將1940萬元的高額“貼息”回報分批打入了酒鬼酒指定賬戶,酒鬼酒最終從中收取1245萬元。

  “正常的銀行存款會有這么高的利息嗎?酒鬼酒不可能連這個常識都沒有。”被告代理律師表示。

  除此之外,地處湖南的酒鬼酒公司,為何不遠萬里到杭州開戶?“難道湖南的銀行都關門了嗎?”被告律師對此也發(fā)出質疑。

  律師稱“西湖竊章”疑點重重

  酒鬼酒供銷公司的公章如何蓋到購買電匯憑證和轉賬憑證上是該案另一個焦點。

  庭審資料顯示,2013年12月5日,出于“審慎管理”的要求,為進一步確認酒鬼酒供銷公司授權的真實性,華豐路支行原行長方振與客戶經(jīng)理到酒鬼酒供銷公司長沙總部辦理授權面簽手續(xù),酒鬼酒供銷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心國當面簽字并確認。不過,當時夏心國稱公章不在公司,表示隨后將派人到杭州補蓋公章。

  據(jù)被告人律師介紹,在此期間羅光與壽滿江等人與酒鬼酒供銷公司財務高層商量1億資金的具體運作模式,并曾明確告知將動用這筆資金。后雙方商定以活期方式將1億資金存到杭州,謀劃期間,作為支行行長的方振不在場。

  鑒于這一事實,前述辯護律師認為,酒鬼酒明知存款可能被第三方動用,即不能認定被告方為詐騙行為。“如要認定為詐騙,這些人豈不是同謀?”

  2013年12月9日,酒鬼酒方面依照此前夏心國的約定,派公司財務人員趙嵐攜帶公司財務專用章、單位公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等整套公章,前往杭州給授權書補蓋公章。

  12月10日,被告羅光、陳沛銘等人安排酒鬼酒財務人員趙嵐到西湖游玩,以游玩方便為由建議趙嵐將裝有印章的隨身包留在車里。

  趙嵐聽從了建議,將包留在被告車上,隨后被告壽滿江到達現(xiàn)場,將包里的印章取走。

  被告辯護律師認為這里疑點重重。“上市公司印章理應由兩人分開保管,這次補蓋的印章只需要一枚就夠了,公司卻讓一個20來歲的小女孩獨自攜帶了全套三枚公章來到杭州。”

  參加庭審的一位律師告訴記者,壽滿江等人在庭上表示,這是酒鬼酒方面和壽滿江等人之間的一種“默契”。

  “盜取”公章的壽滿江直接趕到農(nóng)行華豐路支行,將公章加蓋在購買電匯憑證和轉賬憑證上。12月11日到13日,唐紅星持加蓋酒鬼酒公司銀行預留印鑒的電匯憑證到銀行辦理轉賬,將酒鬼酒的一億存款分三筆以電匯加急的方式,全部轉入壽滿江的“皎然實業(yè)有限公司”賬戶。隨后,這筆款項被壽滿江、陳沛銘、羅光等人分掉。

  據(jù)被告方振家屬表示,羅光等人在辦完轉款手續(xù)后曾給夏心國發(fā)短信稱“事已辦妥,友情后表。”不過此說法記者未獲得酒鬼酒方面證實。

  判決書認定,1億元資金已存入農(nóng)行華豐路支行,屬于金融機構資金,壽滿江等人系采用偽造金融憑證的手段從金融機構直接騙取。公訴機關指控壽滿江等6名被告人均構成合同詐騙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最終6名被告人一審被判金融憑證詐騙罪。

  也就是說,2013年12月10日,酒鬼酒公司的三枚公章在西湖“被盜”,這一事件直接加重了幾名被告的罪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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