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
易致誤解構成侵權行為
獲利巨大要判賠9800萬元
沒有在產品上突出使用“新百倫”算不算侵權?法院查明,新百倫公司主要是在實體專賣店、網絡旗艦店中、官方網站和視頻廣告中宣傳產品時使用“新百倫”。比如,在商品圖片下方使用“新百倫”來介紹商品;在銷售小票中使用“新百倫”字樣。
法院認為,這些標識商品來源的行為,也是商標使用行為。種種證據顯示,新百倫公司通過宣傳促銷活動使“新百倫”具有較強的顯著性,形成一定的市場占有率,這容易導致公眾將標識有“百倫”、“新百倫”的產品誤認為是新百倫公司的產品。如此一來,“百倫”、“新百倫”注冊商標失去其基本的識別功能,原本欲借商標謀求市場聲譽、塑造品牌形象的空間和價值,自然也受到抑制。故而,新百倫公司使用“新百倫”的行為,構成對商標侵權。
從法院所保全的被告財務證據來看,新百倫公司在侵權期間的經營獲利高達約1.958億元,從其使用“新百倫”標識的方式和范圍來看,其通過侵權行為獲利巨大,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月24日,廣州中院一審判決新百倫公司應停止侵權,做相關澄清,并賠償9800萬元。
說案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副院長 余明永
使用顯著性商標 企業(yè)本應更加謹慎
本案是廣州中院所判侵權案賠償額度最高的案件。余明永對此評析,產品及產品的外包裝上并無使用“新百倫”字樣,但在銷售和宣傳過程中使用“新百倫”,一樣能視為構成侵權。
余明永說,商標“百倫”沒有通用含義,具備商標法意義上的顯著性。新百倫公司在使用“新百倫”標識前,完全可通過公開渠道了解相似或相同商標的注冊情況,更應謹慎使用商標標識,但是,其無視早已注冊的“百倫”商標甚至在其關聯公司對“新百倫”商標的異議被裁定不能成立后,仍持續(xù)使用,而非主動避免混淆的可能,這一行為不利于商業(yè)市場的有序發(fā)展。
暨南大學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教授 徐瑄
不杜絕反向混淆 容易造成“弱肉強食”
徐瑄認為,此案的商標混淆與傳統(tǒng)商標法所指的混淆恰恰相反,屬于反向混淆,一般發(fā)生于原告注冊商標比被告的商標知名度低時。這種反向混淆會顯著削弱原告利用涉案商標建立商業(yè)聲譽和開拓市場的目的,導致原告注冊商標的識別力被扭曲或遮蔽。如果不制止,就會使知名企業(yè)在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時毫無顧忌,從而發(fā)生弱肉強食的不公平競爭后果。來源:新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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