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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會計假扮富二代 挪用公款打賞斗魚女主播930萬

  對于打賞應嚴格根據(jù)《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

  據(jù)報道,某地產(chǎn)公司的普通會計王某,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以“富二代”的形象在某平臺對各大主播進行打賞。其中打賞給斗魚熱門主播馮某的禮物價值160萬元,給其他主播禮物770萬元,累計打賞930萬元。近日,法院當庭作出宣判:被告人王某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2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還所有侵占被害公司的款項。

  為了直播“打賞”,竟把手伸向公款,最后被繩之以法,這是作奸犯科者理應受到的法律嚴懲。問題是,由他打賞給美女主播的那些巨額錢款,還能追得回來嗎?

  通常來看,粉絲給主播的“打賞”,類似于民法上的贈與,主播再根據(jù)與平臺的協(xié)議,按照一定的比例,對這些“所得”進行分配,這也屬于《合同法》所允許的范圍。但是,“打賞”錢款也應“來路正當”。根據(jù)《民法總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chǎn),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既然“錢物”來路不正,“打賞”合法性也就深受質(zhì)疑。

  另一個或許對主播有利的規(guī)范依據(jù),便是2011年3月1日,最高法、最高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解釋第10條規(guī)定,行為人已將詐騙財物用于清償債務或者轉讓給他人,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對方以明顯低于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對方取得詐騙財物系源于非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等應當依法追繳,但對于“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的,不予追繳”。

  然而,該司法解釋針對的僅是詐騙刑事案件,而這起案件是職務侵占案件,兩者不能混談套用。

  誠然,作為“準立法”的司法解釋,具有很高的制度效力,但并不能“法外立法”。為什么在上述司法解釋中保護“善意取得”?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買受人利益,保護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促進市場經(jīng)濟的有序發(fā)展。

  但粉絲“打賞”的本質(zhì),并不是市場交易,如果將“違法所得”的“豁免”范圍擴大化,更會帶來洗錢、職務侵占等后患。因而,在我看來,對于打賞應嚴格根據(jù)《刑法》,對“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chǎn),應當及時返還”。

  “打賞”亂象,此案并非個例,之前便有“女孩打賞主播130萬犯罪”等報道。從立法上看,規(guī)范“真空”確是亂象之源,在依法追繳違法所得的同時,用制度為打賞設立“天花板”、強化資金流向監(jiān)管,才能少一些“荒誕劇”,也讓社會多一份安寧。

  來源:新京報 歐陽晨雨(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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