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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房老板銷售假藥被判刑

  重慶黔江區(qū)江岸大藥房銷售“藏御逍遙丸”假藥,非法獲利900元。近日,該藥房老板萬某某被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另外,禁止萬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2016年12月7日,一外地男子到江岸大藥房推銷一款名為“藏御逍遙丸”的藥品,聲稱該藥品具有補腎效果。賣給藥房每盒40元,而藥房可以350元的價格零售。

  藥房老板萬某某向該男子索要藥品銷售相關的一些憑證,該男子沒有提供。萬某某認為銷售該藥品利潤空間較大,遂購進了10盒。后分別于同年12月11日、15日,以1100元的價格銷售了5盒,總共獲利900元。經重慶市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黔江分局認定,江岸大藥房銷售的“藏御逍遙丸”系假藥。

  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對萬某某提起公訴。黔江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萬某某在其經營的藥房內銷售假藥,其行為構成銷售假藥罪。萬某某在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后到案,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萬某某有悔罪誠意,符合緩刑適用條件,可對其適用緩刑。

  2017年7月26日,黔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萬某某犯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不服一審判決,向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抗訴理由是:一審判決以被告人萬某某構成銷售假藥罪,判處拘役3個月,緩刑4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但是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對萬明會在宣告緩刑的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系適用法律錯誤。一審法院在檢察院提出抗訴后才另行作出“禁止令”,違反法律的規(guī)定。特提起抗訴,請求依法改判。

  重慶市四中院審理查明,一審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之后,另行制作相同文號的“禁止令”,分別向萬某某和黔江區(qū)人民檢察院送達。

  重慶市四中院認為,一審法院未按照規(guī)定在裁判文書主文中對萬某某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存在漏判事項,應當予以糾正。一審法院在作出判決之后另行制作禁止令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撤銷。故抗訴機關提出的抗訴理由成立。

  重慶市四中院近日作出終審判決,維持黔江區(qū)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萬明會的定罪量刑,并禁止原審被告人萬某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記者 劉文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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