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一件消費者狀告北京翠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翠微”)商品銷售欺詐案二審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拉開帷幕。
根據(jù)案情介紹,一名消費者于2010年8月5日到北京翠微三層購買了售貨員聲稱為“BOSS”的皮具禮盒和男鞋兩雙。在購買過程中,銷售員稱產(chǎn)品為BOSS 品牌,并且在北京翠微店鋪顯著位置,標有“BOSS”標志。消費者在開發(fā)票時,工作人員也將商品名稱登記為“BOSS 鞋”。后消費者經(jīng)過查詢發(fā)現(xiàn),其購買的商品為“BOSSsunwen”品牌,與知名品牌“BOSS” 沒有任何關系。消費者感覺受騙,多次找北京翠微理論,均沒有得到合理答復。遂訴至北京市海淀區(qū)復興法庭,并聘請北京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赫英強作為代理人。請求法院認定北京翠微構成欺詐,雙倍賠償消費者購物款,并向消費者公開道歉。復興法庭于2011年1月7日開庭審理了此案。庭審中,北京翠微稱“BOSS” 為 “BOSSsunwen”的縮寫,“BOSS”也并非獨立的商標 。一審判決認定,消費者未證明“BOSS”為國際知名品牌,消費者對北京翠微銷售人員進行虛假陳述和誤導的內(nèi)容未提供充分的證據(jù),對其主張不予支持。
消費者不服一審判決,遂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2011年4月12日,一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中北京翠微依然堅持“BOSS” 為 “BOSSsunwen”的縮寫,“BOSS”也并非獨立的商標。消費者稱“BOSS”商標為一家德國公司注冊和擁有的馳名商標是無任何爭議的事實,也是常識,對于常識問題是無需舉證證明的。并且在一審中已經(jīng)向法院提交了“BOSS”商標為依法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證據(jù)。北京翠微盜用“BOSS”商標的品牌效應和市場信譽,騙取普通消費者的信任,已經(jīng)構成欺詐。具體理由為北京翠微作為服裝銷售商,在明知“BOSSsunwen”與“BOSS”存在天壤之別的前提下,還在貨架顯著位置直接標明“BOSS”字樣;售貨員在介紹商品時告知她們銷售的就是“BOSS”品牌商品,故意誘導顧客誤解該商品就是真正的德國“BOSS”品牌商品。售貨員也隱瞞了“BOSSsunwen” 與“BOSS”根本就是兩個沒有任何聯(lián)系的獨立品牌的真實情況;北京翠微開具的售貨發(fā)票上直接寫明商品是“BOSS”品牌的,使消費者更確信售貨員的虛假宣傳,誤以為該商品是真正的世界馳名商標“BOSS”的系列品牌,從而進行購買。北京翠微的銷售行為誘導消費者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已經(jīng)構成了對消費者的欺詐,消費者訴訟請求應當獲得法院支持。
據(jù)悉,北京翠微在其翠微廣場有BOSS 專賣店,其對BOSS 品牌應當是非常熟悉的。其對“BOSS” 為“BOSSsunwen”簡寫的說法并不能讓人信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