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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向飛人喬丹索賠110萬元:停止侵權 賠禮道歉

  中國喬丹體育和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的侵權案再起波瀾。

  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再審申請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Michael Jordan)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進行公開宣判。

  根據(jù)判決,邁克爾·杰弗里·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而在事件過了大半年后,7月19日北京法院網(wǎng)刊登文章顯示,喬丹體育公司將喬丹、方達北京所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費用110萬元。

  以下為公告原文:

  因邁克爾·杰弗里·喬丹(以下簡稱喬丹)授權上海市方達(北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方達北京所)向天津市體育局、第十三屆全運會組委會發(fā)出的一份律師函,近日,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公司)與喬丹之間再起紛爭。

  因認為律師函構成名譽侵權,喬丹體育公司將喬丹、方達北京所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恢復名譽,并索賠精神損害撫慰金、維權費用110萬元。

  喬丹體育公司訴稱: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設立,至今經(jīng)營近17年,經(jīng)過十多年的發(fā)展,已成為國內知名運動品牌企業(yè)。

  我公司主要使用的“喬丹”商標和產(chǎn)品,先后被認定為國家“馳名商標”、“中國名牌產(chǎn)品”、“國家免檢產(chǎn)品”等,我公司連續(xù)多年獲得國家、省市級榮譽,曾獲“2013全國市場同類產(chǎn)品銷量前四名”、“2014年度同類產(chǎn)品市場綜合占有率前五位”等上百項殊榮。

  此外,我公司還積極支持體育事業(yè)建設和發(fā)展,成為多項賽事合作伙伴,為眾多國家級和省、市運動隊提供運動裝備的贊助支持,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累計捐款捐物超過兩億元,享有較高聲譽、樹立了良好的社會形象。

  我公司依法注冊并使用“喬丹”、“QIAODAN”以及相關圖形等商標,其中主要使用的“喬丹”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喬丹授權耐克創(chuàng)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請注冊了“MICHAEL JORDAN”及相關圖形等商標。

  但是,喬丹卻對我公司經(jīng)營行為進行干擾,就我公司注冊商標提起了78起惡意訴訟,導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經(jīng)濟損失和不良影響。

  2017年2月9日,喬丹授權方達北京所向天津市體育局和第十三屆全國運動會組織委員會市場開發(fā)部發(fā)出律師函。

  喬丹體育公司認為,該律師函以對客觀事實和法院判決的錯誤描述和總結,惡意誤導他人為法院裁判文書的內容,對該公司進行貶低性評論甚至惡意誹謗,企圖使天津市體育局和全運會組委會終止雙方合作;方達北京所喪失應有的專業(yè)和嚴謹,混淆是非、引人誤解,損害了公司名譽。

  喬丹體育公司稱,喬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件,截至律師函發(fā)出之日,僅有3個案件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喬丹均敗訴。但律師函故意誤導使他人認為我公司商標已全部被判決撤銷。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后作出裁決,維持北京高院判決、駁回喬丹的再審申請,這些案件涉及的商標系我公司使用的喬丹文字、拼音及圖形商標,也包括在全運會使用的商標。

  上述裁決明確認定我公司注冊商標“喬丹”及其構成要素不存在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產(chǎn)生消極、負面影響的情形,亦不屬于擾亂商標注冊秩序、損害公共利益、不正當占用公共資源或以其他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喬丹對圖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

  此外,有10起案件經(jīng)北京高院二審,已判決駁回喬丹的上訴,維持原判;有8起案件雖在再審審理中,但二審均被北京高院駁回喬丹上訴,維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僅判決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個商標僅為我公司注冊的“防御性商標”,并非經(jīng)營中使用的商標,亦不會在全運會中使用。

  而喬丹授權方達北京所發(fā)出的律師函并未說明訴訟的整體情況,隱瞞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對其不利的裁判結果,致人誤以為我公司所有商標均被判定撤銷、相關商標在全運會中使用將導致全運會遭受不良影響,律師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決內容,構成嚴重誤導,具有明顯主觀惡意。

  例如,喬丹體育公司在起訴書中指出,律師函將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稱為商標撤銷案,將要求商評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決結果說成是因注冊商標侵犯姓名權應當予以撤銷。

  喬丹體育公司認為,上述表述偷換概念、嚴重誤導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務機構應有的專業(yè)與嚴謹,違反了《北京市律師協(xié)會規(guī)范執(zhí)業(yè)指引》第6號的規(guī)定,嚴重損害了該公司的名譽權,破壞該公司與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權益。

  綜上,喬丹體育公司認為,律師函存在大量與客觀事實不符、與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將最高法院裁判內容偷換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誤解為法院判決內容,同時多處對該公司進行貶低性評價甚至惡意誹謗,損害了公司名譽。

  律師函發(fā)出后,第三方已就相關事宜關注、詢問,導致該公司社會評價降低、遭受巨大損失,故訴至法院,要求喬丹、方達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權、撤回上述律師函,公開賠禮道歉,恢復名譽、消除影響,連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萬元及維權費用10萬元。

  據(jù)悉,北京朝陽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審理中。

  澎湃新聞綜合報道 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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