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喬丹體育中國商標漸行漸遠:上市之路或生變數(shù)

  經(jīng)過長達四年的訴訟拉鋸戰(zhàn),中國公司可能最終失去“喬丹”商標。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判,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對“喬丹”的商標使用權侵犯了美國籃球明星邁克爾·喬丹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應予以撤銷。事實上,已于2011年11月通過上市申請的喬丹體育,因此項“商標”之爭而暫停上市步伐。如今很可能又痛失“喬丹”商標,對喬丹體育恐造成較大沖擊,其漫漫上市路也可能再生變數(shù)。

  訴訟出現(xiàn)大反轉

  根據(jù)最高法院判決,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享有姓名權。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喬丹的中文“喬丹”姓名權,違反商標法關于“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的規(guī)定,應予以撤銷,并應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就爭議商標重新做出裁定。但喬丹本人拼音“QIAODAN”不享有在先姓名權。上述判決也使這起官司出現(xiàn)了大反轉。

  同時,最高法院認定,除申請注冊爭議商標外,喬丹體育及其關聯(lián)公司還先后申請注冊了一系列與再審申請人密切相關的其他商標,如將邁克爾·喬丹兩名孩子的姓名及其漢語拼音注冊商標、喬丹體育將與邁克爾·喬丹身體輪廓基本相同的圖形作為構成要素,單獨或者與中文“喬丹”、拼音“QIAODAN”、邁克爾·喬丹的球衣號碼“23”等組合申請了多項注冊商標等行為,均凸顯其主觀惡意。

  飛人喬丹和喬丹體育交惡已久。據(jù)悉,2012年,邁克爾·喬丹以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其姓名權等為由,向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喬丹體育撤銷爭議商標,但未獲得支持,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爭議商標予以維持。隨后,邁克爾·喬丹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該院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此后,邁克爾·喬丹又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被駁回。2015年,邁克爾·喬丹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本月8日,最高法院公開審理此案,并宣告了終審判決。

  宣判約一小時后,喬丹體育在其官方微博就判決發(fā)表了聲明,表示尊重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再審裁定,并稱本次裁定的10件商標是其注冊時間不足五年的防御性商標,對該公司目前所使用的商標不會構成影響。同時提出其曾為避免公眾混淆,而在產(chǎn)品廣告和市場推廣活動中注意加以區(qū)分,“民族品牌 喬丹”在市場上獲得了數(shù)千萬用戶的信賴和支持。

  喬丹本人也在得知判決結果之后向媒體發(fā)布了公開信:“我很高興看到最高人民法院在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的判決中認可了我保護自己名字的權利。”他在公開信中還表示:“過去30多年,我將自己的名字和聲譽打造成了國際的知名品牌。從我早期在NBA的生涯,到我去年秋天的中國行,數(shù)以百萬計的中國球迷和消費者已經(jīng)知道了我的中文名字‘喬丹’,而今天的判決讓每個我的中國球迷和中國消費者都知道了喬丹體育及其產(chǎn)品和我并沒有任何關聯(lián)。”

  借力“喬丹”迅速擴張

  喬丹體育前身是福建省晉江陳埭溪邊日用品二廠,成立于1984年;2000年,正式更名為“喬丹體育”,主要從事喬丹品牌運動鞋、運動服裝及運動配飾的設計、研發(fā)、生產(chǎn)和銷售。2002年,喬丹體育獲得第1786227號“喬丹QIAODAN”商標的專用權。

  為擴大“喬丹”商標影響力,自2007年起,喬丹體育贊助國內(nèi)外大型運動會。 2008-2011年,喬丹體育連續(xù)四年成為中央電視臺籃球賽事轉播合作伙伴;2008年,喬丹體育與中國大學生體育協(xié)會結成戰(zhàn)略合作伙伴,并連續(xù)成為第24、25屆世界大學生冬季運動會,第25、26屆世界大學生夏季運動會中國代表團、俄羅斯代表團合作伙伴及裝備贊助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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