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6日公開開庭合并審理再審申請人邁克爾·喬丹與被申請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一審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10件案件。
記者采訪了多位法律界人士,對本案的一些焦點問題進行了解讀。

多次維權失利,邁克爾·喬丹還有機會嗎?
“喬丹”=“邁克爾·喬丹”?
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國際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會中國分會版權委員會主席、“梅花烙”訴“宮鎖連城”著作維權案瓊瑤代理律師王軍表示,喬丹嚴格意義上說只是姓,全名是邁克爾·喬丹,喬丹相當于張、王、李、趙,如果這樣理解喬丹不構成姓名的唯一指向性。
長期關注此案的福州大學法學院教授劉寧認為,姓名權的客體不單是姓和名,也包括其他身份識別標志。
雖然喬丹只是美國一個普通姓氏,但中國大多數(shù)人看到這兩個字,都會想到那位籃球明星,這就是姓名的真實內涵,即身份標識。
雖然第三人指出“喬丹”也可指代其他人,但一般公眾很難想到其他人。邁克爾·喬丹對于中文名“喬丹”使用的認可,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喬丹”就是其姓名的主張。
即使沒有其本人的使用和認可,也不能說“喬丹”就一定不是邁克爾·喬丹的姓名,還是要以其是否與“喬丹”存在一一對應關系為判斷標準。

喬丹體育logo和喬丹圖片十分吻合。
北京法大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韋新舉介紹說,姓名權包括公民享有、決定、使用和改變姓名的權利。姓名權保護限于一定區(qū)域內,在該域內具有一定知名度,才有可能產生姓名與商標的聯(lián)系和誤認的問題。
中國公民姓名一般以戶籍簿或身份證記載為準,但外國人的中文名字如何確定,確實是個問題。
韋新舉認為,邁克爾·喬丹在中國的知名度是重要的事實問題。如果邁克爾·喬丹沒有主動使用過“喬丹”,如何主張并證明“喬丹”就是其中文名字?
他本人需要通過科學客觀的方法舉證證明“喬丹”這兩個字在中國具有一定知名度。

喬丹體育這些年已經成為頗有實力的企業(yè)。
爭議商標是否侵權?
韋新舉、劉寧等專家認為,喬丹體育當初注冊喬丹文字和拼音商標,以及后續(xù)的一系列注冊行為的市場意圖比較明顯,希望搭邁克爾·喬丹在體育尤其是籃球領域知名度的順風車。
喬丹體育不僅注冊了“喬丹”商標,還全方位注冊了與喬丹有關的身份標識如23號、公牛、上籃動作、棒球形象等若干商標,甚至包括喬丹兩個兒子的姓名。這些所謂的防御性注冊直接將其與邁克爾·喬丹聯(lián)系起來,可能對其不利。
在王軍看來,案件焦點在于喬丹這兩個字是否存在“在先權利”。
“申請人喬丹方面對于權利主張主要從姓名權出發(fā),訴訟策略有待商榷。原審判決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因為喬丹兩個字并不能構成原告一方完整的姓名權。喬丹本人和耐克公司應及早在中國進行關聯(lián)商標申請與注冊,維權基礎會扎實很多;驈 不正當競爭 等角度進行訴訟考慮,效果可能會更好。”
劉寧介紹說,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31條,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這應當包括一般的民事權利,比如肖像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商號權等,姓名權也應該是其應有之義。
韋新舉認為,被申請人在注冊商標時,最高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還沒有出臺,保護的在先權利當時沒明確包括姓名權,從這點上說不是知法犯法。
解決爭議商標是不是損害在先姓名權這個問題的前提,是要解決邁克爾·喬丹姓名權的客體和法律依據問題。 共2頁 [1] [2] 下一頁 喬丹體育商標糾紛案終審 能否IPO將有說法 “喬丹”商標權之爭鬧上最高法 最高法副院長親審 “喬丹”商標爭議案上訴至最高法 飛人喬丹民告官 把商標評審委、喬丹體育告上最高法 喬丹體育再謀上市難脫山寨名 搜索更多: 喬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