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商網訊:日前,備受關注的五糧液(宜賓五糧液股份有限公司)訴七糧液商標侵權案在北京二中院開庭審理,至今未判決。有網友抨擊五糧液,認為五糧液是借此手段打壓競爭對手。
憑什么說七糧液侵權?近日,記者帶著此問題采訪了五糧液公司代理人四川景上律師事務所劉一宏律師,劉一宏向記者披露:“七糧液案件是一場不得不打的官司。”
肅清門戶 挺進國際名牌俱樂部
五糧液是中國首屆十大馳名商標之一,據(jù)海關統(tǒng)計報告,五糧液酒的出口產值已經達到全國白酒出口量的70%以上。五糧液代理人說:“目前,五糧液公司正在大力開拓國際市場,進一步打造五糧液世界名牌,如果本國市場都搞亂了,N糧液滿天飛,國內消費者都分不清到底五糧液與N糧液是什么關系,那么,國外就更分不清了。如果我們的企業(yè)都把傍名牌當作占據(jù)市場的捷徑,誰又原意當樹立品牌的冤大頭呢?如果靠傍名牌就能堂而皇之攫取名利,哪誰又能夠真正帶領中國產品走進世界名牌的俱樂部呢?
據(jù)介紹,去年七糧液在北京市場出現(xiàn)后,不僅消費者心存疑慮,就連五糧液北京經銷商也曾疑惑“七糧液生產廠家是不是五糧液的聯(lián)營廠家”。
吸取教訓 不做第二個“華倫天奴”
中央電視臺曾報道過世界名牌“華倫天奴”在國內的傍名牌產品就有200多種,以至于真正的華倫天奴被擠出了中國市場。這一案例被五糧液代理人反復提及:“五糧液必須吸取華倫天奴的教訓,避免在某些地區(qū)、某些國家上演李鬼打跑李逵的鬧劇。”
七糧液在市場上已經存在幾年了,為什么在這個時機選擇北京起訴?就此問題五糧液代理人介紹:“近期,我國傍名牌現(xiàn)象屢禁不止,到了該解決的時候了。五糧液要進一步開拓國際市場,品牌維護是前提和基礎。近期國務院開展了知識產權保護專項行動,是保護知識產權的好時機;七糧液的傍名牌特征比較明顯,而且北京的法制環(huán)境相對較好,所以我們迅速在北京起訴了七糧液。同時,我們也希望借此喚醒著名企業(yè)依法維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意識,掀起打擊商標侵權的高潮。”
既有判例 “數(shù)字+糧液”構成近似
七糧液方面的代理律師劉占林認為,七糧液的行為并不構成對五糧液的侵權。七糧液不是作為商標使用,而是作為商品名稱使用,不侵權。七糧液和五糧液并不近似,小學生都能分清楚“五”和“七”的差異,且兩者價格差別很大,酒瓶形狀也不同。他還舉例說,“五羊液”商標在注冊時,五糧液也曾以傍名牌為名提出異議,但被商標局駁回。“五羊液酒及圖”最終獲得注冊。
五糧液憑什么告七糧液?記者就此問題提出質疑,五糧液代理人回答說:根據(jù)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規(guī)定: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屬于侵權行為;所以,七糧液用作商品名稱也會構成侵權的。而五糧液企業(yè)用 數(shù)字+糧液 作為產品商標和名稱是五糧液公司獨創(chuàng)的產品命名方式,已經沿用了100余年,經過長期使用形成了非常顯著的標志性的特點。“五糧液”這一標識既不是本類商品通用名稱又不是主要原材料的標志,如“大米”,“玉米”等就是主要原材料的標志,而“五糧”并不是主要原材料的標志,僅僅是一種描述性的名詞,因此他人不得以“五糧”是本商品的通用名稱或主要原材料標志為由模仿使用。凡是 數(shù)字+糧液 形式模仿五糧液為產品命名的,都涉嫌侵權。
五糧液代理人說,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并不是兩者沒有一點區(qū)別才構成侵權。最高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guī)定: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的情況也構成侵權。因此只要容易使公眾產生誤認,以為七糧液是五糧液的系列產品或者是五糧液聯(lián)營廠家的產品,就要構成侵權。比如五糧液系列酒“五糧醇”有一款產品的包裝、價位均與七糧液很接近。曾有不少人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搶注 數(shù)字+糧液 商標,五糧液公司一直在通過提出異議等方式主張權利,那些申請均被國家商標局駁回了的;國家商標局曾認定“中原七糧液”與 “五糧液”商近似而駁回注冊申請;商標局還曾經作出過認定“四糧液”與“五糧液”注冊商標近似的批復;
就此,五糧液代理人舉出若干支持判例:實際上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曾經作出過幾次類似情況的判決,如認定“九糧醇”與“五糧醇”商標構成近似的終審判決、“九糧神”與“五糧神”構成近似的判決等。
對于五糧液被指責借此打壓競爭對手,五糧液代理人認為:“任何企業(yè)依法維權都可能會被指責為打壓競爭對手,實際上說這些話的多半是小酒廠,他們害怕五糧液勝訴會對他們不利。如果沒有侵權,你怕別人告你干什么呢?這些問題通過訴訟在法律上給予一個明確的結論不更好嗎?”
五糧液訴七糧液的結果如何,我們將作追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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