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可口可樂公司曾向中國商標局提出申請,將芬達汽水的立體瓶型商標指定使用在無酒精飲料、礦泉水等商品上。商標局認為申請商標缺乏顯著特征而駁回申請?煽诳蓸饭静环,向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再次被駁后,將商評委起訴至法院。
一中院審理認為,申請商標作為一個三維標志,公眾易將其作為一種飲料的包裝容器,而不容易將其作為區(qū)分商品來源的立體標志,且可口可樂公司的證據(jù)材料無法證明申請商標有顯著特征,據(jù)此判決可口可樂公司敗訴。
來源:京華時報 責編:寄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