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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特幣十周年法律屬性亟待明確 其是否屬合法財產?

  是否屬于合法財產

  記者:比特幣是否屬于法律保護的財產權益?

  齊愛民:比特幣等數字貨幣的法律性質為財產。在現(xiàn)有法律規(guī)定上,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七條規(guī)定:法律對數據、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在理論上,公民的財產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無形的,網絡虛擬財產應屬于無形資產的一種。虛擬財產既可以從游戲開發(fā)商處直接購買,也可以從虛擬的貨幣交易市場上獲得,因而虛擬財產已經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屬性,其真實價值不言而喻。

  民法總則規(guī)定了網絡虛擬財產受到法律保護,是對其財產價值的正面肯定。但是現(xiàn)有立法尚未對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予以明確規(guī)定。中國人民銀行認為,比特幣是一種虛擬商品。

  值得注意的是,各項通知是禁止虛擬幣交易所交易,不得作為貨幣流通,但并未禁止民眾持有比特幣,也未禁止比特幣作為虛擬商品流通。比特幣作為一種新興事物,比特幣對現(xiàn)有貨幣體系的挑戰(zhàn)并不能否定其作為一種財產的正當存在,而將其界定為數據的觀點是僅僅從形式上判斷其性質,且未能擴大至民事保護,過于保守。充分肯定其財產價值,并在制度上予以明確對于比特幣的正常流通以及民事活動的自由開展具有重要意義。

  汪鵬:目前,有案例是支持比特幣作為合法財產的。

  比如,在2016年武宏恩盜竊罪一案中,被告人武宏恩通過QQ遠程鏈接從被害人金某的電腦中獲得了某投資平臺賬號及密碼,后被告人武宏恩利用這5個賬戶及密碼,通過篡改收款地址的方式盜走被害人金某賬戶中的比特幣70.9578枚(價值人民幣205607.81元),后在“火幣網”交易平臺上出售,并將交易所得資金提現(xiàn)到其銀行賬戶內。

  法院認為,被害人金某付出對價后得到比特幣,不僅是一種特定的虛擬商品,也代表著被害人在現(xiàn)實生活中實際享有的財產,應當受刑法保護。因此被告人武宏恩的行為已構成盜竊罪。法院通過比特幣能夠在實際生活中代表財產權益,認定比特幣是一種財產,受法律保護。

  此案的判決結果表明,司法機關將比特幣認定為合法財產,但這僅僅是其中一種觀點,并非“通說”。

  陳禮賢:深圳國際仲裁院(深圳仲裁委員會)對比特幣仲裁案的裁決,就說明了我國法律在民事領域是肯定比特幣的財產屬性以及比特幣交易合同的有效性的,這一裁決對于保證比特幣的自由流通和交易各方的權益具有標桿意義。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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